上海交通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

分类: 网站公告    发布于 2016-04-15 10:36: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上海交通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树立和维护学校形象,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交通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由代表上海交通大学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以及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的办公用品、事务用品、公文、会务用品、公关用品、环境布置等方面。

第三条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及个人在使用上海交通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内容

第四条 上海交通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础系统及应用系统两大体系。基础系统包括校徽、标准字、标准色彩及组合方式等;应用系统是基础系统在行政办公和多媒体办公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第五条 上海交通大学校徽由核心图案、建校时间与中英文校名组合而成。核心图案中的铁砧、铁锤、齿轮、链条,寓意实践教育与工程教育;砧上中西书籍若干册,错落放置,寓意人文教育与知识创新。外圈书写中英文校名,上半部分为中文校名,“交通大学”四字系为20世纪30年代校徽中所使用的篆体字样;下半部分为“上海交通大学”的英文校名。砧座“1896”四字,表示本校创办年份。校徽的使用应遵守校徽规范。

第六条 上海交通大学校名中、英文标准字体为专属字体。标准字的使用应遵守标准字规范。

第七条 上海交通大学标准色是红色(C20 M100 Y100 K0)。色彩的使用应遵守色彩规范。

第八条 上海交通大学校徽、中文校名、英文校名、二级机构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等组合使用时,应遵守校标组合规范。

第九条 辅助图形的使用应遵守辅助图形规范。

第十条 上海交通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应用系统根据实际需要分为行政办公系统和多媒体办公系统。行政办公系统包括名片、信封、信纸、文稿纸、传真纸、便笺纸、标贴纸、档案袋、试题袋、档案盒、文件夹、文件封套等。多媒体办公系统包括Word标准样式、PPT模板、电子邮件格式等。

 

第三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受学校委托,校党政办、文明办负责识别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 组织设计《上海交通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手册》(下称“《手册》”),宣传推广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

2. 组织开发、维护上海交通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网站,宣传推广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

3. 管理和监督各类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维护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维护学校对外形象。

4. 代表学校统一对涉及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物品的设计制作、市场开发与经营进行审批和授权。

 

第四章 视觉识别系统使用规范

第十二条 上海交通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手册》的要求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增减校徽、标准字、标准色彩及组合方式。

第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及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制作《手册》中有明确范例的物品,须严格遵照《手册》的要求,不得自行改动;制作《手册》包含内容之外、涉及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物品,应当遵守《手册》基础系统的规定,并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及个人以经营为目的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须向学校申请使用许可。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及个人均无权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授权。

第十五条 校外单位及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制作或使用载有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物品。

第十六条 对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不当的物品,学校有权要求停止使用并撤除。

第十七条 学校将依法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当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追究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与修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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